2019-02-25 17:49:47 來源:
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了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浙發改法字【2019】5號),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420667.89元;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春平和直接負責人蔣元分別處罰人民幣25240.07元。詳情如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浙發改法字〔2019〕6號)
當事人: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春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2418460377XG
地址:湖南省茶陵縣城關鎮犀城大道(茶陵縣水利局院內)
當事人:劉春平
身份證號碼:43022419620329001X
地址:湖南省茶陵縣城關鎮紫微街一組
單位: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當事人:蔣元
身份證號碼:431124198801215911
地址:湖南省道縣柑子園鄉燕石洞村2組
單位: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標。
本機關于2018年11月30日對此案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發改法字〔2018〕28號),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處罰內容以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就此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現已查明,你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影響了招標結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實有:投標文件、評標報告、調查函及復函、專家評審意見、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規定的情形,已構成違法。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二)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罰款:
1.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420667.89元(中標項目金額70111315元,按千分之六計算);
2.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春平和直接責任人蔣元分別處罰款人民幣25240.07元(單位罰款數額420667.89元,按百分之六計算)。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浙江省財政廳省級國庫(罰沒款須知附后)。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一)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月24日
(來源: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北極星電力網,廣東和發整理發布)
2019-02-25 17:49:47 來源:
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了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浙發改法字【2019】5號),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420667.89元;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春平和直接負責人蔣元分別處罰人民幣25240.07元。詳情如下: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浙發改法字〔2019〕6號)
當事人: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春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2418460377XG
地址:湖南省茶陵縣城關鎮犀城大道(茶陵縣水利局院內)
當事人:劉春平
身份證號碼:43022419620329001X
地址:湖南省茶陵縣城關鎮紫微街一組
單位: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當事人:蔣元
身份證號碼:431124198801215911
地址:湖南省道縣柑子園鄉燕石洞村2組
單位:湖南德誠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標。
本機關于2018年11月30日對此案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發改法字〔2018〕28號),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處罰內容以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就此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現已查明,你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綜合治理工程豐足溪水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影響了招標結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實有:投標文件、評標報告、調查函及復函、專家評審意見、調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規定的情形,已構成違法。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二)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罰款:
1.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420667.89元(中標項目金額70111315元,按千分之六計算);
2.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春平和直接責任人蔣元分別處罰款人民幣25240.07元(單位罰款數額420667.89元,按百分之六計算)。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浙江省財政廳省級國庫(罰沒款須知附后)。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一)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月24日
(來源: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北極星電力網,廣東和發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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